1)收集化学物质有关的基本资料;(2)了解化学物质的使用情况;(3)选用人类实际接触和应用的产品形式进行实验;(4)选择实验动物的要求。安全毒理学评价选用原则编辑(1)凡属我国创新的受试物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性可能者或产量大,北京给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检测服务、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者多,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2)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则根据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第四阶段试验。(3)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对其已公布每人每日允许摄入量(ADI)的,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二阶段试验。如果产品质量或者试验结果与国外资料一致,一般不要求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试验。(4)农药,北京给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检测服务、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北京给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检测服务、食品工具以及设备用清洗消毒剂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选择应分别符合规定要求。安全毒理学评价主要内容和程序编辑毒理学试验分为4个阶段:安全毒理学评价(1)***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目的:本试验测定LD50。
**项试验可用同一批动物进行。关于喂养致畸和传统致畸试验的选择,可根据受试物的性质而定。当对任何一种致畸实验的结果已能作出明确评价时,不要求作另一种致畸试验。但在结果不足以作出评价,或者有关**共同评议后认为需要时,再进行另一种致畸实验。3.结果判定:如以上试验中任何一项的**敏感的比较大无作用剂量(以mg/kg体重计)Ⅰ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予以放弃;Ⅱ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可进行慢性毒性实验;Ⅲ大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试验,可进行评价安全毒理学评价(4)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目的:获得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以及致*作用资料,从而确定比较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终评价提供依据。试验项目:将两年慢性毒性试验和致*试验结合在一个动物试验中进行。用两种性别的大鼠和(或)小鼠结果判定:如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比较大无作用剂量。以mg/kg体重计)Ⅰ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予以放弃;Ⅱ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需由有关**共同评议;Ⅲ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并制定日许量(ADI)。
按照我国卫生部《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范》,采用急性毒性试验、Ames试验、小鼠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对植物甾醇作为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性进行评价。结果显示:大、小鼠急性经口LD50大于5 000 mg/kg,Ames试验、小鼠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结果均为阴性。由此得出植物甾醇属于实际***物,可以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原料进行开发、利用。
关键词:植物甾醇;安全性;毒理试验;Ames试验;微核试验;精子畸形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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